http://esf.sh.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7 年11 月14 日 武汉晚报
卖出去的房子4个月总价就涨了5万块,由于还没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宁赔违约金也要将房子收回。10月31日,卖方买方在江汉区公证处争论不休。
买方刘利说,自己今年6月在仁寿路买了个80平米的二手房,当时的交易价格为20万。随后,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首付7万元,并约定违约金为5000元。但双方因故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哪知道才过了4个月,此房价格暴涨5万元,卖方立即提出要收回房屋,并且十分爽快地支付了违约金。
据了解,由于近来房价涨得快,公证处经常会碰到类似的案子。有很多人咨询,违约金是不是真的成了“鸡肋”,或者说应该大幅调整?
公证员说,《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只能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时,违约方才需要承担的合同(法律)责任,而这个“不能”是客观的不能而不是“不愿”。合同法有一个原则叫继续履行原则,就是:只要合同还可履行就应该履行,除非双方都愿意终止履行。所以,在无任何客观原因的情况下,一方私自要求违约,另一方可以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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