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范围,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加快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审核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
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将实物配租申请范围扩大到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2人以上(含2人)、人均住房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
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筹措力度,确保全年建设和筹措房源5000套,力争达到6000套。 |
对在外环线廉租房房源,年内试行允许实物配租家庭在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供应相关政策,申请购买。 |
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衔接机制。 |
搞好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
一季度,对符合2011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准入标准家庭完成摇号排序和选房供应工作。 |
积极开展、有序安排符合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准入标准家庭的申请受理。 |
完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申请供应机制。 |
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困难职工住房消费 |
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功能,支持困难职工家庭住房消费。 |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
居住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或符合低收入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
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明确操作要求 |
严格执行抑制投机 性购房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以及有本市单位职工集体户口的居民家庭。 |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确因婚姻等需要且该子女无产权住房,才可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并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
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力度,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
科学合理编制2012年全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力度。 |
在来沪务工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 |
开展全面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
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全面、认真地执行中央和本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